为什么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的差别这么大
〖One〗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的差别大的原因如下:进入二审以后 ,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依法组织调解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 。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
〖Two〗、综上所述,王审判长的判决在事实推定 、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对好人行为的评价上存在问题 ,这些错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在分析判决书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存在对“一般生活经验 ”的过度依赖,这导致了判决结果的偏颇 ,对好人行为的保护力度不足,进而影响了社会对公正审判的信心 。
〖Three〗、结论是,判决书在证明责任、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问题,反映了审判长主观倾向和不当使用“一般经验”的问题。从一般民事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势”出发 ,结论与王浩审判长相同。美国辛普森案中,民事诉讼标准较为宽松,只要达到51%即可 。
〖Four〗 、彭宇案发生时 ,季卫东曾撰文指出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的荒唐之处。在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书里,他也看到了相似的影子公平原则并不公平的悖论。
由一审判决书浅谈南京彭宇案
结论是,判决书在证明责任、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反映了审判长主观倾向和不当使用“一般经验 ”的问题 。从一般民事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势”出发,结论与王浩审判长相同。美国辛普森案中,民事诉讼标准较为宽松 ,只要达到51%即可。
其实这个案件的重点在于审理者王浩在一审判决书中的判断存在瑕疵,主要体现在过分依赖“一般生活经验”推定事实,这引发了舆论对“好人做难事 ”的消极看法。若排除被告嗣后的自认因素和对社会舆论的深究 ,仅从王审判长的判决书来看,他的推理过程中推定的事实共有八点 。
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彭宇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因此判决彭宇补偿老太太40%的损失,即45876元。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并未选取离开 ,而是留在现场,这与情理不符。判决结果公布后,彭宇显得十分沮丧 。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完整宣判词如下: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理由如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 ,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 ,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有人介绍一下彭宇这个案子么?可以详细一点么?有10分,谢谢
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彭宇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而后摔倒。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 。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 ,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 ”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 ,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在此后的报道中也证实了这一点。案件简介: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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